户籍在组却被拒分补偿款?法院判决保障外嫁女母子权益!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明确妇女与儿童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判决被告某村组向原告张女士母子补发2013年至2024年期间的收益补贴12686元。
本案起源于某村组早年的一份组民自治协议。协议约定政府发放的补偿款由组内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并载明“户籍在本组但已出嫁的女儿”“1995年后迁入人员”等群体不得参与分配。原告张女士虽外嫁,但户籍自出生就在某村组。其儿子户籍因张女士离异迁入该组。
多年来,张女士母子因上述规则被排除在分配补贴之外,2023-2024年经张女士反复申请仅获一人份额补贴,累计应分未分补贴12686元。因协商无果,张女士母子将该组集体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女士母子是否具备某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我国户籍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登记为基础,结合是否在集体生活、是否依赖集体资源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判断。张女士户籍从未迁出村组,该组集体也不否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张女士儿子2015年户籍迁入后,长期在组内生活,同样获得过补贴认可,二人依法享有成员权益。
关于分配方案的效力,某村组分配案涉集体收益的方案中,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等特定成员或特定情形拒绝予以同等分配,剥夺了相关成员及时参与分配并依法获取收益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该方案中排除“外嫁女”的规定应属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母子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由某村组履行支付义务。
法官提醒: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事关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切身利益,是保障民生、促进公平的重要环节。其中,妇女在该分配中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婚姻状况、户籍登记形式等为由设置歧视性条件,剥夺或限制其合法分配权;同时,残疾儿童、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时应充分考虑其生存发展需求,不得歧视、排挤,应确保其基本生活保障。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07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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