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还可以主张利息吗?
湖南法院网讯 朋友间借钱,写了借条却没提利息,借款到期后出借方可以要求给付利息吗?今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2年,杨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向杨某提供了借款共计180 000元,2022年9月21日,双方进行了结算,杨某向李某出具一份手写借条,借条未约定利息,载明于2023年9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杨某分文未还。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80 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杨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李某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杨某提供借款180 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杨某应当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李某未偿还任何款项,故本院对李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80 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对主张的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但杨某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直至款项付清时止。
法条链接
借期内利息一般遵循双方之间的约定,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无论有无约定,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出借人就有权主张,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04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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