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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合力祛心“火”——省检察院与法院同频共振化解一起车辆自燃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04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7年前的一场火,从一辆汽车自燃开始,烧出20万元赔偿款,这场火也成了一场心“火”,烧了车主赵某整整7年——当事人不认可判决,多年来多方奔走,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那么,这场“火”究竟该如何熄灭?

  

  近日,省人民检察院因案制宜,通过探索精准监督与矛盾化解同频共振,与法院密切配合、紧密协作,聚司法合力共同浇灭了一场烧了7年的“火”。

  意外烧出七年“火”

  2017年1月,赵某停放在某物业公司地下车库停车位外的私家轿车发生火灾,导致其车辆全部被烧毁,相邻另一辆车部分受损,地下车库消防报警系统、墙面、电线、通风系统、防水系统等受损的后果。

  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损失,经评估机构鉴定损失总价为20余万元。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该金额。

  赵某不服判决,多年来和家人为该案多方奔走,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原本刚刚起步的事业陷入困境,但案件却始终得不到妥善处理。赵某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多年诉累让赵某情绪激动:“案件结果显失公平,鉴定数额过高,如果不能解决就一定要把案子走到底!”

  实地调查重看“火”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对法院历次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听取当事人意见、了解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过向消防维检公司进行专业咨询,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案件细节,检察官又有新的发现。

  “我们经审查发现,该案确实存在问题。因案涉评估结论书中大部分评估项目是在某物业公司单方提供资料的情况下进行的,且该估价只能反映更换整个消防系统的工程造价,不能说明实际损失以及损失与火灾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缺乏证据证明。”承办检察官介绍道,赵某在一审时曾向法院提交了对评估结论书的书面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对异议作出回复。

  此外,本案中车辆自燃烧坏消防系统不符合常理,且事发监控录像中未见火警警报、喷淋灭火等消防系统工作的情况,该物业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案涉损失不应完全由赵某承担。

  承办检察官说:“虽然可以通过启动监督程序进行全力救济,减轻赵某过重的赔偿责任,但赵某和母亲多年诉讼、心力交瘁,始终无法回归正常生活。如果能通过检察和解化解矛盾、消弭分歧,不仅能减轻赵某和母亲的诉累,也能让当事人打开心结,尽快走出过去的阴影。”

  检察和解浇怒“火”

  针对损失的赔偿数额,承办检察官分别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车子是自燃,不是因为人为操作。”高额的赔偿成了当事人赵某的心结,飞来横祸让他觉得十分委屈。承办检察官从申请人立场出发,对赵某心情表示理解,再一点点打开他的心结,“作为车辆所有权人,负有对所有物管理和维护义务,因车辆自燃致他人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耐心的释法说理逐步降低了赵某的心理预期。

  同时,承办检察官又到该物业公司与负责人进行沟通,“从法理上来看,停车场消防系统存在安全缺失和鉴定本身存在问题,物业公司也需对案涉损失承担责任;从情理上看,当事人赵某现在仍然是小区业主,双方还要继续合作,赵某的车辆是自燃,自身也无法预见……”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劝说下,该物业公司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赵某也同意支付,但因赵某有房产尚未卖出,暂无法筹齐赔偿金。

  以抗促和终熄“火”

  因受办案期限所限不宜继续等待,检察机关将案件抗诉到法院,并将调解情况告知法院,以期“以抗促和”。

  但是,在法院开庭前,赵某和母亲对双方本已达成一致的金额表示不认可,案件处理又一次出现波折。承办检察官、主审法官从法理、事理、情理的角度当庭分别和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同时,对另案即该物业公司起诉赵某缴纳物业费案件一并调解。

  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并当庭签订调解协议,两个案件均得到圆满解决。

  ·微评·

  “理”和“法”的平衡点

  任何矛盾的解决,都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这场汽车自燃引起的纠纷,矛盾就在于:一边是赵某认为这场火是飞来的横祸,自己不应承受这么巨额的赔偿;一边是他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理”和“法”的“矛盾”没有说通,“火”才烧了7年。

  

  越复杂的矛盾越需要“平衡”。如何寻求平衡点?多方合力是关键。各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司法合力,就能更快找准“理”与“法”的平衡点,真正熄灭每一位矛盾纠纷当事人心头烧着的“火”。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0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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