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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执监17号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监17号

  

  松原市金谷粮库:

  本院受理的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申请监督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监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申诉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059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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