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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执复70号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2 来源: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黔执复70号

  

  吴兰英:

  本院受理的贵阳风景线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刁卫东、杨顺云、陈琼、吴兰英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贵阳风景线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刁卫东、杨顺云、吴兰英、陈琼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01执异37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050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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