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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林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22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关于拟对罪犯李林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

  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李林,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5102156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新阳乡将军村潭前组5号。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苏0582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林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十四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罪犯李林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3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56967299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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