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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罪犯艾克拜尔·依明尼牙孜,男,1995年10月03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52928199510032598。原户籍所在地新疆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依尔玛村1组21号。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7日作出(2018)新29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克拜尔·依明尼牙孜因犯故意伤害罪(致死)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送达生效后,被告人艾克拜尔·依明尼牙孜于2019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24年3月14日以罪犯艾克拜尔·依明尼牙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为2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10年。罪犯艾克拜尔·依明尼牙孜于2023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3年2月共获得表扬5次。本院受理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从2024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如有反映艾克拜尔·依明尼牙孜违法违纪、不遵守监规等问题的,可于公示期内以来电、来访、信函等方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反映,联系电话:0991-7679844;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邮政编码:8300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92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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