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水养鱼 一举多赢
发布时间:2024-04-27
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法官,谢谢你们的努力,我们工厂才能继续生产经营,我们一定会按期履行,逐步偿还债务。”近日,松溪法院执行法官成功促成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松溪县某竹业公司负责人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
申请人吴某某系松溪县某竹业公司竹木冲条机操作员。2021年11月13日,其在竹木冲条机操作过程中受伤,导致左上臂肘关节以下缺失,经鉴定评定为五级伤残,需配置辅助器具。2022年9月21日,法院判决该竹业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吴某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41287.10元。判决生效后,因该竹业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除厂房内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外,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发现,该企业虽资金周转困难,但目前仍在生产经营,提供若干就业岗位,并在努力设法支付赔偿款。若直接查封将导致该企业生产经营难以延续;若不及时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的权益则无法有效保障。
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在此情境下,执行法官想到了“活水养鱼”,在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履行意向及双方的现实状况下,提出采用“活查封”的方式控制被执行人厂房内机器设备,即由被执行人保管并可在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实施转让、买卖等处分行为,并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充分释明利害关系,耐心调解,情理法并行之下,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协议。
该竹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表示,在回收到部分货款后,将第一时间支付该笔赔偿金。并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履行当期还款义务10万元,让申请人及时安装假肢,解决其日常生活中的不便。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3924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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