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守护野生动物家园
发布时间:2024-04-27
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3.5万元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向城厢区检察院通报了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执行情况。至此,这起生态环境损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此画上句号。
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收废品方式,非法获得一把枪支并私自存放在家中。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刘某某持该枪支上山打猎,先后猎杀了7只白鹇,并存放于家中的冰箱内。
白鹇,雅称“白凤凰”,鸡形目,雉科,姿态“行止闲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雄鸟上体白色并有黑色纹,下体黑色,头上具黑色羽冠。雌鸟个体较小,通体橄榄褐色,下体白色或皮黄色条纹。白鹇喜欢栖居在原生态的阔叶林里,平时以走路为主,受到惊吓或者躲避人类时会飞翔一段距离。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为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犯罪事实清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应当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城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擅自猎杀7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判决其支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5万元。
办案法官说,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当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4074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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