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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7名个人、2个集体获最高检、 司法部通报表扬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 云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表扬在人民监督员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十年来,最高检和司法部首次针对在人民监督员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联合通报表扬。其中,云南省7名个人、2个集体获通报表扬。名单如下:

  一、表现突出的人民监督员(5名)

  李鸿斌 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保利明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麒麟村民委员会党委副书记

  高炳宏 云南神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鲁学成 云南省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级主办

  曾 琦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州建水县临安镇西林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二、表现突出的人民监督员工作者(2名)

  刘 芳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

  唐晓萍 云南省曲靖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三、表现突出的人民监督员工作集体(2个)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云南省保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民参与基层法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作出改革部署。

  《决定》指出,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合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创新,取得显著成效。广大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勤勉尽责,积极参与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监督,积极宣传我国法治建设成就,为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依法治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检察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从事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个人和集体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制度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决定》要求,广大人民监督员要以受表扬的同志为榜样,恪尽职守,勇于担当,依法公正履行监督职责。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受表扬的个人和集体为榜样,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80/sfxzyw/39994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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