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事故谁担责?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驾乘人员没有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引发事故,俗称“开门杀”。
2023年9月,洪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停放在路边,当洪某打开车门时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刘某手部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洪某负全部责任,洪某是案涉小型客车车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1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经鉴定,刘某因右手功能丧失被评定为十级残疾。
阳江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洪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事故致使刘某受伤,其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32万余元给刘某,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停车、开门、下车,看似简单的动作,若稍有疏忽,轻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责任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切记提醒乘车人在下车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乘车人在下车前需确认安全后才可打开车门,并尽量从车辆右侧下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经过路边停靠车辆时也应减速慢行,保持与车辆之间的横向安全距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5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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